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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人家“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胜诉
发布时间:2013-10-24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官网

 

    2011年5月27日,申请人苏州市西山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提交了“西山图形”商标,其指定的商品为第43类的“备办宴席;餐厅;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快餐馆;预订临时住宿;预订临时住所;流动饮食供应;茶馆;”等商品,其商标中的文字为标准的印刷体文字,无任何的设计。2012年2月2日,中国商标局将该商标驳回,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宁波市鄞州西山阁宾馆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经注册的第1344784号西山阁商标近似。

 

代理工作: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后找人“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人”)”咨询关于复审的有关情况,代理人对商标局的引证商标详细分析,分析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是否有可以复审的理由。同时,代理人对审查标准中对显著性详细分析和了解,经过对比分析后认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有明显区别,因此,如申请人提出复审应存在获准注册的成功几率。  

 

     通过分析与沟通,申请人最终委托我司代理对此案的驳回复审。接到申请人的正式委托后,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首先,对申请商标与“第1344784号西山阁”引证商标进行详细分析制定的原因,从中寻找突破点,以争取案件的成功。在案件的论述中代理人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商标图形构成做了详细的论述,申请人申请的为“图形”商标,商标的设计灵感来源于申请人餐厅特色的八仙桌,结合象征美食盛宴的饕餮纹,演化成苏州特色的花窗形态,既体现了饭店独一无二的地域特点,更蕴含了饮食文化的悠久历史,表达出独到的江南之美??美景、美食。另外,申请人还提供了申请人通过多年的努力,在当地开设多家有一定规模农家菜餐厅的证明材料、管理体系、独特的餐具及内外装饰设计等作为案例以支持我方的论点。其次,代理人重点分析了申请人提供的特色农家菜服务及商标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和消费者所熟知度;申请商标又有其独特的创意,在设计风格上与引证商标有较大的区别;两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从市场的角度支持申请商标的注册。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2013年08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定:第9523344号图形商标在第43类餐饮、住宿服务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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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