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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苏新药”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胜诉
发布时间:2013-10-24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官网

 

     2010年11月12日,申请人苏州圣苏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提交了“DBIOOPTIMA QUALITY THAT MATTERS及3D及图形”商标,其指定的商品为第42类的“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研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生物学研究;细菌学研究;化学分析;化学服务;化学研究;材料测试;”等商品,其商标为标准的印刷体文字,无任何的设计。2011年11月3日,中国商标局将该商标驳回,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在类似服务项目上于2010年2月11日申请在先的第8071267号3D WORLD CREATED BY SONY; SHI JIE CHUANG ZAO TONG GUO SUO NI 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5772864号3D时代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3959978号D3商标近似。

    该文字作为商标,用在所报驳回的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

 

代理工作:
  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后找人“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人”)”咨询关于复审的有关情况,代理人对商标局的引证商标详细分析,分析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差异,是否有可以复审的理由,同时,代理人对审查标准中对显著性详细分析和了解,经过对比分析后认为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有明显区别,因此,如申请人提出复审应存在获准注册的成功几率。


  通过分析与沟通,申请人最终委托我司代理对此案的驳回复审。接到申请人的正式委托后,代理人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首先,对申请商标与“第8071267号3D WORLD CREATED BY SONY; SHI JIE CHUANG ZAO TONG GUO SUO NI”、“第5772864号3D时代”及“第3959978号3D引证商标进行详细分析制定的原因,从中寻找突破点,以争取案件的成功。在案件的论述中代理人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对商标的含义,即形象的形容了申请人产品的内涵以及特征;同时,从引证商标和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含义、整体表现形式均等的角度分析,本案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因此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另外,代理人还提供了申请人的在先注册享有较高知名度商标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先注册成功的商标作为案例以支持我方的论点。此外,代理人重点分析了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及产品与商标在消费者中的认可熟知度,从市场的角度支持申请商标的注册。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2013年08月1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案作出裁定:第8839933号图形商标在第42类研究和开发、化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及测试服务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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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创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3-10-24